湖南省科技园区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
湖南省科技园区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
(2008年3月24日湖南省科协八届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协工作意见》精神,为促进全省以高新技术为主导产业的科技、经济综合开发区和专业开发区(以下统称科技园区)的科协组织建设,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科技园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园区科协)是园区党委、管委会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园区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园区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园区科协的宗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园区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科技咨询、科学普及、学术交流、项目引进、人才培养等活动,促进园区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园区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为园区新型工业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提高园区员工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园区科技工作者服务,努力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园区科协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依据本园区规章制度,按照本通则和园区科协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园区科协是湖南省科协和所在地科协的基层组织。国家级科技园区科协业务上接受湖南省科协的指导,省、市级科技园区科协业务上接受所在市州科协的指导,县级科技园区业务上接受所在县(市、区)科协的指导。
第六条 园区科协是园区各企业科协的联合组织,指导园区各企业科协、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园区科协委员会是园区科协的领导机构。园区科协委员会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八条 园区科协委员会委员由园区各企业科协和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通过有关方面民主协商产生。
第九条 园区科协委员会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园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园区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园区科协章程;
4、选举园区科协常务委员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园区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务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委及秘书长组成。主席由园区党委或管委会领导兼任。
第十一条 园区科协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园区科协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园区科协的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科协委员会大会的决议;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3、批准园区科协委员的变更和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4、审议通过有关决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十三条 园区科协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应配备一定的专或兼职工作人员。秘书长由园区中层以上领导担任,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四条 园区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园区科协要在本园区各企业中积极发展科协组织,并根据园区内专业技术特点和科技工作者分布情况,发展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十六条 国家级科技园区科协成立或终止活动,须报省科协备案。其他科技园区科协成立或终止活动,须报当地科协备案。终止活动还须经园区科协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园区党委、管委会同意。
第三章 任务
第十七条 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活跃科学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学术水平,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第十八条 促进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组织科技工作者吸收和引进国内外创新成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促进企业发展服务。
第十九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科技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接受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二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为提高员工科学素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等社会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举荐人才,宣传和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园区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各企业科协、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是园区科协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主要由团体会员发展,园区科协也可直接发展;个人会员为园区内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及高技能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通则和园区科协章程,执行园区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园区科协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各级科协组织的活动,推选园区科协委员,对园区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园区科协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五章 会徽
第二十九条 园区科协可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三十条 中国科协会徽可在本园区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1、园区管委会拨款;
2、资助、捐赠;
3、会费;
4、兴办科技实体和开展科技服务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园区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科协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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