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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自然科学学会联合会章程

来源: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9-03-15 16:26:12

 

邵阳市自然科学学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邵阳市自然科学学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邵阳市自然科学学会(协会、联合会)工作者、学会研究工作者和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同志自愿结合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自然科学学会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邵阳市自然科学学会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党的基本路线,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邵阳市自然科学学会工作者,研究和探讨学会的理论体系和不同时期学会工作的特点、规律与任务,促进我市自然科学学会的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邵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邵阳市科技馆,本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㈠建立和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会工作理论体系;探索学会工作的运作规律与组织活动方式。

㈡研究学会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并寻求解决的办法,向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学会的意见和呼声。

㈢研究并探讨学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繁荣服务的经验,不断总结和推广学会工作好的典型和经验,促进学会工作健康发展。

㈣协助市科协指导全市的自然科学类学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特别是与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专家团队开展合作;协助市科协指导各自然科学类学会配合党委政府改革,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㈤协助市科协利用院士专家所有的教育资源,以及省科协、中国科协的干部教育培育资源,推荐全市优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中短期专业学科知识教育。培育、储备市级各专业学科学术精英;协助市科协建立邵阳市自然科学类学科学术带头人制度。

㈥维护学会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培训学会干部,更新知识,促进人才成长。

㈦增进与兄弟市州学会工作者的联系,发展与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的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增进友谊。

㈧协助邵阳市科协社会组织行业党委,指导各学会开展基层党建工作,组织各学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党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含市直学会、县市区科协、企业科协、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其他社会团体等)会员为主,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在本会的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热心于本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集体申请加入本会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团体)会员;市、县(市区)科协所属学会工作的干部和分管学会工作的领导,以及其它从事学会工作,热心于学会研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单位会员的权利:

㈠优先参加本会及所属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㈡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交流和科技方面的信息;

㈢有退会的自由。

个人会员的权利:

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㈡优先参加本会及所属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㈢要求本会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㈣享受本会各种活动的优惠待遇;

㈤对本会工作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㈥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单位会员的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㈡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㈢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㈢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因受刑事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换届要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如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普通团体会员3000元/年,副理事长团体会员5000元/年,理事长团体会员10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七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1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